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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官网登录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0-07-27 来源:bat365官网登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中国共产党bat365官网登录委员会工作规则》《bat365官网登录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资金使用事前报告预先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报销原则

  (一)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费用报销必须凭借资金预先审批手续方可办理。

  (二)坚持费用报销一支笔审批原则。

  依据费用报销审批权限,由计财处处长或分管计财的院领导对费用报销进行最终审签。

  (三)坚持事前审批经费预算与费用报销金额协调一致原则。

  原则上报销费用不得高于预先审批的预算金额。确因特殊原因超出预算金额的,按照规定先审批,后办理费用报销。

  (四)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所办理的公务活动包括教科研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及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经办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应对公务活动费用报销真实性负责,相关凭证必须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费用报销审签权限

  (一)报销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经计财处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计财处处长审签予以报解。

  (二)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经计财处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计财处处长签字,报分管计财的院领导审签予以报解。

  三、报销流程

  (一)报销人员凭借事前报告资金预先审批单和办理公务活动的相关要件待原始凭证整理齐全后,在计财处专人指导下,将票据有序均匀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

  (二)费用报销人员(涉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每一张原始票据或凭据上签字确认。

  (三)计财处审核人员负责对报销人持有的原始凭证与相关票据进行网上查验和真伪识别后,核对凭证、票据所涉猎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确认无误后,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并注明应报销的金额,再报送计财处处长审核。

  (四)计财处处长负责审核报销人持有的经财务审核人员查验过的报销事项手续。核查单据、签批是否齐全,金额是否准确。复核无误后签字,并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该笔报销费用应列支的资金渠道。超出审批报解金额的,报送分管计财的院领导审批。

  (五)分管计财的院领导对报销事项进行全面审核,明确支付意见,并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确认。

  四、资金结算方式

  (一)办理公务活动,均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方法付款,收款方必须提供准确的银行户名、账号和开户行信息。尤其是科研项目论文版面费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且收款方户名必须和取得的版面费发票印章完全一致。

  (二)对于采用网上支付的公务消费,应绑定个人公务卡进行网上资金支付。经办人在费用报销时,应提供消费发票和网上支付交易截图等凭证(以截图代替pos机消费凭条)。财务人员按照截图显示为“交易成功”的订单状态中的支出金额和成交日期,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消费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费用。

  五、费用报销相关要求

  (一)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依据事前审批制,要一事、一批、一报,不得人为拆分。各类报销事项须由学院教职工(含外聘人员)本人承办。对于预付款项,经办人员必须在款项支付后一周内,主动索要回发票交财务及时冲账。

  (三)原始凭证的取得或填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伪造、涂改、虚开等违规行为。发票必须是由税务机关加盖监制章的收款凭证,财政票据必须是从各级财政机关取得的由财政机关加盖监制章的收费或结算票据。所有发票或票据均加盖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四)发票要分项目填列,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无法分项目填列的,应附有对方单位开具的税控系统销货物品清单。

  (五)涉及科研经费、教学改革、劳动工资、补贴、绩效、扶贫人员补助、学生奖助学金及外聘专家授课费发放等均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财经法规要求自制相关凭证,自制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分管领导审批签字,计财处方可受理。

  (六)涉及学院刚性支出的费用,如工资发放,水、电、暖、垃圾处理费用的缴纳,餐厅、超市、浴室费用的划拨,凭借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和协议等,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计财处方可受理。

  (七)费用报销原则上在费用发生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导致结算延期的,计财处有权拒绝受理结算手续,有特殊原因需跨年度报销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经院领导批准后,计财处方可受理。

  (八)每周四、五集中办理个人费用报销业务。

  (九)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学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管理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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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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