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项目资金的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上级部门和学院明确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是指财政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以及学院自筹经费。
第三条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院对项目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项目资金预算纳入学院总体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编制以及资金使用进度安排。
第六条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划拨、核算和监管。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项目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项目资金必须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学院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项目。
(二)量入为出切实可行原则。项目建设与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通过“项目”批准立项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三)绩效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项目申报、论证、集体决策、招投标、组织实施、验收、资金安排使用等全过程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项目申报应在每年11月底之前,由项目责任部门汇总报学院项目办公室。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执行
第九条计财处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算,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督促责任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对全院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条项目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和项目预定进度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范围,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责任部门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评估考核。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财政项目资金连续结转两年未执行完毕的,财政部门将予资金收回结余资金。属财政资金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属学院自筹资金安排的,由学院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章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责任部门和计财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项目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室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以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对项目执行不力,导致资金下拨两年后仍未组织实施完毕,被财政部门收回结余资金,造成学院资金蒙受损失的,由纪检监察室按学院相关规定,对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学院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强化责任,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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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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